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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4 来源:www.hfipr.com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商标近似的混淆是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这里的混淆,一种是指商品来源混淆,包括使公众以为使用的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商品来源于同一生产者;还有一种指发生的混淆的可能 。
客观的现象表现为相关公众可能会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扰乱了商标本身的来源指向,或者相关公众误以为具有商誉的商标权人与第三人存在某种关系,“混淆”由此产生。也就是说“混淆”是商标不能实现其功能表现出来的结果,也就是商标权不能正常行使的结果,所以要以“混淆”作为通常商标侵权中判断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