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024-31381178
2019-05-20 来源:www.hfipr.com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全国首例广告使用短视频侵害著作权案一审宣判——2分钟短视频获赔50万。
图片来源网络
案件阐述
刘某某称其独立创作完成的“自驾某品牌新款汽车去崇礼滑雪”的短片在专业的影视创作人社区“新片场”进行了发布,“一条公司”未经刘某某许可,擅自将涉案视频在“一条公司”双微上进行宣传推广,并以此作为广告向汽车公司收取费用,且未署名,侵犯自己著作权,将其告上法庭。
一条公司否认侵权,称涉案作品是第三方提供,无法确认刘某某享有视频著作权,且善意使用不应赔礼道歉,且刘某某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过高。
法院判决
刘先生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其系涉案视频的作者,享有涉案视频的著作权。此外,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一条公司使用涉案视频获得了刘先生的授权,刘先生要求一条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短视频对企业形象进行塑造,以及推广企业的品牌,也是互联网传播的一个热点。如今的短视频,沦为抄袭的重灾区。一些优质的短视频,未经允许被“搬运工”和“剪刀手”稍作处理,成为吸引流量的工具。本案涉案视频虽短,但画面高清、制作精良,且与此前出现的短视频侵权纠纷不同,涉案视频中融入了广告和宣传内容,一条公司作为专业的广告宣传媒体,直接将涉案视频作为广告投放,使之产生了较高的市场价值,因此法院在判赔时充分考虑了涉案视频的独创性和广告价值、一条公司的广告报价、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传播范围以及不及时停止侵权的主观恶意等因素,淡化了作品长度因素,强化了市场定价规则,最终按照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进行判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