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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1 来源:www.hfipr.com
一般情况下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微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1款前五项规定了五类不能用作商标的标志,分别是: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这五类标志不能用作商标的原因大体相同。主要是因为国家名称等通常代表国家、国际组织或官方机构。如果允许其作为商标的话,很容易使公众相信该商品或与国家和国际组织有某种联系,从而产生误解和混淆。另外,国家、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的名称、微记、标志性建筑物通常也代表着国家的尊严,使用在某些商品上(如个人生活用品)可能有损国家尊严。因此,世界各国一般都禁止将此类标志作为商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