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024-31381178
2019-12-12 来源:www.hfipr.com
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几个原则:
(1)以相关公众为判断主体原则。
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实践中,通常将其理解为相关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
比如眼力健公司“ADVANCED MEDICAL OPTICS"商标案中,眼力健公司在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器械及部件等医用商品上注册了“ADVANCEDMEDICAL OPTICS"商标。该商标的中文含义是“先进的医疗用光学器械”。对于具有一定英文水平的人来说,很容易就可以其属于通用名称,显然不具有显著性。而如果对于英文不太熟悉的来说,则很可能认为这一商标具有显著性。因此,在判断某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时候,必须要有一个主体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商标法上的相关公众。
“ADVANCED MEDICAL OPTICS"商标来说,其直接消费者是医院的大夫以及医疗器械的采购工作人员,其英文水平般较高,比较容易确认该商标属于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相关公众”是商标法里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无论判断高标的相同、近似,还是判断商标的知名度,一般都是以相关公众作为判断主体的。
(2)整体认定原则。
认定商标是否有显著性,应该采政整体认定的原则,即除非商标不具有任何显著性,或者商标仅仅由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级其他特点的标记成符号组成,或者仅由仅有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符号或标记组成,均应认为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性。不能因为商标中包含了部分不具有显著性的因素,就认为商标整体没有是著性,比如“三一重工”、“大众汽车”,虽然含有不显著的“重工”、“汽车”,但其整体仍具有显著性。也不能因为商标全部由不具备显著性的因素构成,就轻易地否定商标显著性,因为商标是可以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的。
我国《商标法》第11条第1、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就体现了整体认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