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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 来源:www.hfipr.com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2条的规定,三维标志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具体来讲带有功能性的因而不能注册的三维标志主要有三种:
一是三维标志是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主要指类似电风扇叶片形状的,某些商品实现商品功能和用途必需的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状。
二是三维标志是为获得技术效果而产生的形状。这一类三维标志曾经有一个典型的案例。A公司生产一种由三个旋转刀头组成的电动剃须刀,并且取得了专利保护。在专利保护期届满之前,该公司将这一三刀头剃须刀的外形申请了注册商标。之后,另外一家B公司也开始生产三刀头剃须刀。A公司遂起诉B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B公司则申诉撤销A公司的商标权。最后,法院支持了B公司的请求,撤销了A公司的商标注册。理由正是因为构成该商标的形状对于获得技术性效果是必须的,如果允许其获得商标注册,那么经过商标续展,无限期地获得对此种技术效果的垄断,而这恰恰是《专利法》等法律的立法精神不允许的。
三是时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实践中,对于这类三维标志的范围的认识并不是非常一致,且对该条件的运用,基本上没有什么先例,小编也不是特别清楚,因此这第3点就不做解释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