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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来源:www.hfipr.com
根据相关解释和司法实践,通常认为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构成以不正当当手段抢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其一,在抢注商标注册申请日以前,他人商标已经使用并取得了一定影响。
其二,申清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
其三,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他人商标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
其四,申请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具有恶意或者说使用了不正当手段。关于不正当手段,根据有关解释,只要申请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已经使用该商标,并有一定影响而抢注的,就认为申请人具有恶意或者采用了不正当手段。实践中,申请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可以通过申请人和在先使用人之间有业务往来、人员往来、有共同的销售渠道和销售地区、同处相同的地域范围等等因素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