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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来源:www.hfipr.com
在商标注册过程出现的各种问题中,我们会发现“同种商品”、“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这几个词的出现的频率非常高,几乎每一个问题都绕不开这几个词。如何判断类似商品、如何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是商标法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也是商标审查、评审和司法实践中难点之一,故介绍如下:
(1)判断原则。根据定义以及相关司法实践,判断商品是否类似,应当以是否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为基木原则。通俗点说,就是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认为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属性相同或者有特定的关联,可能由间一主体提供或者提供者有控股、参股等特定的联系,那么就判定认为其是类似商品。
(2)判断主体。类似商品的判断主体是相关公众。商标法所说的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以相关公众为判断主体时,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来进行。一般认识,是指相关公众对商品属性的通常认知和一般交易观念。
(3)区分表。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可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区分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参考,并非确定类似商品的最终依据。
(4)有关解释。如2002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