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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来源:www.hfipr.com
沈阳著作权——著作权基础知识第4问:出版社是否可以不经许可出版国家技术标准?
需视情况而定。
如果是国家强制性的标准,国家标准化管理机关依法组织制订的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由标准化管理机关依法发布并监督实施。为保证标准的正确发布实施,标准化管理部门依职权将强制性标准的出版权授予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直属中央一级专业出版社,依法享有我国国家标准、部分行业标准的专有出版权。这既是一种出版资格的确认,排除了其他出版单位的出版资格;同时也应认定是出版经营权利的独占许可。因此此类标准除中国标准出版社外,其他出版社是不得出版的。
如果是推荐性国家标准,属于自愿采用的技术性规范,不具有法规性质。由于推荐性标准在制定过程中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属性,如果符合作品的其他条件,应当确认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对这类标准,著作权法的予以保护。出版此类标准,应先取得合法授权。
沈阳著作权——著作权基础知识第5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侵权如何保护?
目前我国还没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专门保护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他人侵犯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侵害少数民族成员利益的,可以由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政府,代表该部分少数民族群体公共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沈阳著作权——著作权基础知识第6问:企业的哪些成果可以受著作权保护?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须具有独创性,且属于法定的类型。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类型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如演讲报告)、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都是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形式。
常见的受著作权保护的成果包括:计算机软件及其文档、产品研发资料、产品设计和加工图纸、产品说明书、操作手册、内部各种规章制度、网站内容、发表的文章等。
沈阳著作权——著作权基础知识第7问:戏曲作品的演员可以许可他人对其所在剧团的演出进行直播或录像发行吗?
戏剧类作品演出的筹备、组织、排练等般由剧院或剧团等演出单位主持,演出所需投人亦由演出单位承担,演出体现的是演出单位的意志,故对于整台戏剧的演出,演出单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演员个人不享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或录音录像、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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