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024-31381178
2020-01-14 来源:www.hfipr.com
沈阳著作权——著作权基础知识第21问:电影的制片人和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人的著作权有何不同?
根据法律规定,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法定的作品类型,其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尽管电影作品中也存在独立的作品,如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但制片人对电影作品的整体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而录音录像制品并非法定的作品类型,其制作者的权利仅为邻接权(作品传播者权利),即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录音录像制品制作人行使邻接权并非完全独立,须经所录制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沈阳著作权——著作权基础知识第22问:员工在工作中完成的作品著作权是否必然属于企业?
不一定。
员工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只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企业:
(1)作品类型为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主要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企业承担责任;或
(2)合同约定著作权由企业享有;或
(3)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由企业享有。
沈阳著作权——著作权基础知识第23问:企业对著作权不属于企业的员工作品享有什么权利?
职务作品不具备以上情形的,著作权由员工本人享有,但企业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该员工未经企业同意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企业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
另外,由企业主持,代表企业意志创作,并由企业承担责任的作品是法人作品,企业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沈阳著作权——著作权基础知识第24问:我在职期间利用工作以外的时间创作的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
员工在职期间利用业余时间自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员工本人享有,不受职务作品相关规定的限制。具体条件包括:没有利用任何物质技术条件,在工作任务之外,由本人对作品承担责任,且没有特别约定。
沈阳著作权——著作权基础知识第25问:哪些可以作为著作权的证明?
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都可以作为著作权的证据。
另外,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友情推荐:沈阳著作权——著作权基础知识63问(五)
本文链接:https://www.hfipr.com/advice_cont_6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