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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6 来源:www.hfipr.com
沈阳著作权——著作权基础知识第29问:著作权的许可和转让有何区别?
著作权许可是指著作权人保留自己的著作权,许可他人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自己著作权财产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自己不再保留转让出去的著作权的全部或部分。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沈阳著作权——著作权基础知识第30问: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经许可免费使用他人的作品?
以下情况可以不经许可免费使用他人的作品,称为作品的合理使用:
按照法律规定,凡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法律规定合理使用常见的情形有:(1)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3)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4)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5)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6)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育文出版等。
可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的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特指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且使用应当以合适的方式在合理的范围内为原则。
沈阳著作权——著作权基础知识第31问:在广告中使用灯盏中展出的灯饰照片是否属于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
具有独创性的灯饰作品可以成为美术作品。在灯盏中展出的灯饰作品,如果是专门为参加灯而陈列在公共场所,灯会结束后,该作品即被运回存放,不另在公共场所设置或陈列,则一般不认为是“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在电视广告中使用此类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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