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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7 来源:www.hfipr.com
沈阳著作权——著作权基础知识第36问:作品的法定许可付酬标准一般是什么范围?
文字作品基本稿酬的法定付酬标准,原创作品为每千字30-100元,改编作品为每千字10- 50元,汇编作品为每千字3-10元, 翻译作品为每千字20-80元非汉字作品,一般情况按相同版面相同字号汉字数付酬标准的80%计酬。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按每千字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付酬。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纯理论学术性专业报刊,经国家版权局特别批准可适当下调付酬标准。
报刊刊载作品,未与著作权人约定付酬标准的,应按每千字不低于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付酬以版税的方式,即录音制品批发价x版税率x录音制品发行数,不含文字的纯音乐作品版税率为3.5%;歌剧作品版税率为3.5% ;其中音乐部分占版税所得的60%,文字部分40% ;纯文字作品(含外国文学)版税率为3%;国家机关通过行政措施保障发行的录音制品(如教材)版税率为1.5% ;录音制品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作品的,按照版税的方式以及相应的版税率计算出录音制品中所有作品的报酬总额,再根据每一作品在整个录音制品中所占的时间比例,确定其具体报酬,使用改编作品进行录音,确定具体报酬后,向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70%,向原作品著作权人支付30%。
除合同另有约定,录音制作者经许可复制发行其他录音制作者制作的录音制品或复制发行广播电台制作的广播节目,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适用上述付酬方式;向表演者付酬的,按照上述各类作品标准付酬标准的50%付酬。
以IC和CD-ROM或其他类似方式使用音乐作品制作电脑卡拉OK的付酬标准为:每首曲目0.12元x IC和CD-ROM等复制的片(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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