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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来源:www.hfipr.com
沈阳著作权——著作权基础知识第51问:怎样计算广播电台、电视台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录音制品的应付酬数额?
广播电台、电视台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付酬的计算方式有:
(1)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
(2)以本台或者本台各频道(频率)本年度广告收人扣除15%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乘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付酬标准(根据占本台或本频道/频率播放时间的比例大小,2015年以前内按0.01% ~0. 8% ,2015年以后按0.02%~0.9%的比例计算),计算支付报酬的数额基准,与著作权管理组织协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协商不成的即按此标准进行支付;
(3)以本台本年度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总量,乘以单位时间付酬标准(广播电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为每分钟0.30元,电视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2015年以前为每分钟1.50元,2015年以后每分钟2元),计算支付报酬的数额基准,与著作权管理组织协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协商不成的按上述第(2)项的标准进行支付。
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录音制品的,其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按照实际播放时间的10%计算。中部地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在2015年以前按上述计算数额的50%付酬。
西部地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全国专门对少年儿童、少数民族和农村地区等播出的专业频道(频率),在2015年以前按上述计算数额的10%付酬,2015年以后按上述计算数额的50%付酬。
沈阳著作权——著作权基础知识第52问:我的作品被盗版在某音像店出售或出租,我是否能要求音像店赔偿?
盗版是指未经许可出版、制作的复制品的行为,音像店出售作品复制品,或出租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应当证明其出售或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的来源。否则,可以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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